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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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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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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及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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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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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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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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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安全生产规定。对要求转发而不转发贯彻的,有一件扣2分。对要求报送贯彻情况而不报的,有一件扣2分。以建委(局)名义出台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促进作用政策规定的,有一件加2分。对获得国家、省和地方人民政府表彰的,有一件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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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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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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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的,扣4分。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县(市、区)签定年度安全控制指标,凡未落实的发现一例,扣2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立行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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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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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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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建管局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当前本地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未定期召开的扣4分;无具体内容记录的,扣2分。制订本地区建设行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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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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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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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并报送活动总结材料,凡未按要求进行的,扣3分。未及时报送总结材料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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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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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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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未组织的,扣4分。未报总结材料,扣2分。省厅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巡查每有一个企业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扣1分。全国安全生产检查、巡查每有一个企业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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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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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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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工作,凡未进行登记、整改的,有一例扣2分。对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认定的重大安全隐患,凡不及时落实整改并上报销案的,有一例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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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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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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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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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组织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无明确要求的,扣4分。企业未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的,发现一例,扣1分。“三类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而未持证上岗的,发现一例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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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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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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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知要求出席省建设厅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缺席一次,扣2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安全工作会议或座谈会,少一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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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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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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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及时进行伤亡事故的快报,迟报一次扣2分。瞒报事故发现一次扣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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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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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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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企业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创建活动,未组织开展的,扣6分。组织开展施工多发性伤亡事故和燃气、供应市场及燃气安全管理及公交客运市场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组织开展的,扣4分。每创建一个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加1分。创建一个省级安全文明施工小区,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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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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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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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责任状和考核标准,年终进行一次自查自评,于2005年元月20日前,将自查自评的情况报省建设厅安全管理办公室,不进行自查自评的,扣4分。未按时报送总结材料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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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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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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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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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减少一般伤亡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筑业每死亡人数超过省厅控制指标,每超1人,扣1分。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全责扣20分,主责扣15分,次责扣10分。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6人)事故,扣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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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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