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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函【2008】474号

 

关于对浙江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建工集团众诚劳务有限公司

殴伤监理人员事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市、省管试点县建委:

    近期,有监理企业反映,工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时,经常遭到施工人员无理阻挠、谩骂,甚至殴打。不久前,在宣城市国鑫世纪新城小区二期68#楼工地、阜阳卷烟厂烟叶醇化库工地分别发生了殴伤监理人员严重事件。宣城市建委以《关于对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群殴监理人员致伤事件处理情况的通报》(建管[2008]199号)、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以《关于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遇袭事件的处理意见》(建管市[2008]85号),分别对事件做出了处理。为维护全省大建设发展良好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监理人员有效地履行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和措施,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一、严肃处理肇事单位和个人。对浙江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阜阳建工集团众诚劳务有限公司(下称众诚公司)进行全省通报批评,记入严重不良记录,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参与我省境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得承揽新的工程施工任务。整改结束后,由市级建筑管理部门进行核验,并向我厅上报核验结果。对东方公司宣城市国鑫世纪新城小区二期68#楼工程项目经理王胜利给予全省通报批评,记入严重不良记录,责令东方公司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聘任其在我省境内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相关管理岗位职务。对阜阳卷烟厂烟叶醇化库工程总包单位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世君未能有效履行总包管理责任,记入不良记录。

今后凡出现类似事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及时上报我厅并根据情节轻重,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记录、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接新的施工任务)、予以清退或者降级等形式给予严肃处理,涉及刑事犯罪或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等执业资格人员,下同),应当记入严重不良记录、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理结果;对负有次要责任的项目经理,应当记入不良记录、严重不良记录等处理结果。

二、施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和监管,要督促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标准以及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方与监理方等其他责任主体意见不一致时,应当采取工地例会等正当途径协商解决,坚决防止发生类似事件。

三、总包单位要加强对施工活动的管理。无论采取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等形式,总包单位对中标承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管理负总责。总包单位要完善项目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施工管理人员,加强项目施工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满足国家规范标准要求,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水平,坚决纠正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尽快扭转施工管理粗放状况。

    四、施工企业要加强建筑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招用建筑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在安排建筑农民工岗前培训时,必须增加施工安全和法律知识等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开办建筑工地民工学校,以传承、弘扬“徽匠”精神为主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建筑农民工教育培训活动,促进建筑农民工提高劳动技能,增强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为我省建筑业培育新一代建筑工人。

五、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项目的监理。监理企业要根据工程规模和监理工作量,配备条件符合、数量足够的监理人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监理大纲,履行施工监理职责。为有效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监理人员在施工监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直接与施工方负责人或项目部管理人员联系,由施工项目部指令施工班组改正。当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时,监理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防止监理人员滥用职权吃拿卡要,败坏行风。

    六、建设单位要全力支持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在允许浮动的范围内支付监理费用,使监理单位有条件配备数量足够的高素质监理人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当施工单位拒不按照监理通知单进行改正或者发生争议时,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应当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方面举行协调会议,解决问题,消除安全质量隐患。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安全、质量监管等机构要加强对在建工程工地的监管,落实“悬剑”监管制度,把监管重点放在那些管理弱、工地乱,以及低价抢标的工程项目。要支持监理单位严格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指导列入重点监管工地的监理机构,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对监理单位报告的安全、质量问题,要积极回应,一经查实,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对项目经理可以采取约谈、训诫、警告等方式提出批评,对确实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记录、严重不良记录,直至暂停其执业资格。

    特此通报。

 

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市建管处(局),省质安总站、省招投标办、省外管办,厅有关处室,浙江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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