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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上报考核材料的函

各市、试点县建委(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226号,见附件1)文件第四条规定,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按照申报程序,向省建设厅报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考核材料。为了做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考核工作,请你们收到函后,尽快组织所属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已取得建设厅批准的执业资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29号、国办发[2002]21号)文件精神准备材料,认真初审,并于2007年1月15日向省建设厅书面报送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考核材料(内容包括硬件设施是否配套、服务内容是否完善、服务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等),填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执业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

附件1: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226号)

附件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执业资格申请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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